欢迎访问樟木头商会官网!

商会章程

东莞市樟木头商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来源: 时间:2016-11-23 13:44:01 浏览次数: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本街道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 协调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管理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参谋;

(三)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四) 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掌握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含依章纳税,守法经营;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 协助会员办理必要的证件或证明,协调会员企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依法调解经济纠纷;

(十一)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