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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樟木头商会参加地税分局座谈会

来源: 时间:2017-01-04 23:01:56 浏览次数:

加强税企沟通   共建和谐税收
           ——樟木头商会参加地税分局座谈会
        继4月10日的国税座谈会之后,2012年4月24日下午4点,蔡茂林会长带领我们樟木头商会企业有代表性的21家理事会成员,应邀前往地税分局六楼会议室,参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的 “税企座谈会”。




        这是我们樟木头地税分局为响应我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而举行的系列活动之一。地税分局邱路华局长对此次座谈做了精心准备和统筹安排,并亲自与邓伟明副局长、蔡赞文股长、卢焯中副股长等领导同志与我会企业家们集聚一堂倾情座谈,加强税企沟通 ,共建我镇和谐税收。
        首先,邱路华局长和邓伟明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接着,由蔡赞文股长对部分税收政策给予浅析,重点讲述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征收方式、企业股权转让(投资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与销售收入差异、新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详细了解,请见附件)




        会上,蔡茂林会长介绍了我们商会及与会企业家的情况,并就涉税方面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我会会员普遍关心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和大家一起做了提问。蔡赞文股长、卢焯中副股长做了热情解答,使我会与会人员对地税相关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通过此次座谈,必将增强企业家们的主人翁意识和法纪观念,人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坚持依法诚信纳税,为我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步步攀高作出新的贡献!
 

                                                                               樟木头商会秘书处
                                                                                   2012.04.25


【附件】
• 部分税收政策浅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征收方式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内容:
•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 定期减免税
• 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1条,创业投资企业 )
•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
• 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
• 税额抵免(专用设备)
•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 不征税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与政府补贴不同)
适用范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适用条件:1.资金拨付文件(专项用途)2.专门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3.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应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4)准予扣除项目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部分)
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要求提供资料: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该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b) 公益、救济性捐赠 
 (1)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索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c) 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d)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应开具发票的就要取得发票)。

5)小型微利企业
(一)税收优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政策规定要点
(1)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高新技术企业
15%税率,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后续核查
   证书仅是门槛,持有证书并不意味着直接享受优惠,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计算指标的适用年度不一致,所以必须进行核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科技人员(30%以上)及研发人员(10%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 )
3、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7)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 技术转让所得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 节能服务公司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不得预先确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免税收入优惠);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后备上市企业;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上年度企业自报的利润率高于东莞市地税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七)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八)会计、审计、税务、律师、代理记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九)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除上述类型纳税人外,各地方税务分局可补充规定辖区内不得预先核定征收的范围。
2)、事后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审核发现查账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事后核定: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汇缴查账报告或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严重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
事后核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带征率)可在东莞市地税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带征率的基础上,结合审核情况适当上调。

文件依据: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市局2011年1号公告),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国税函〔2009〕377号)
• 
清算所得税(利润分配)
? 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分局备案
   
二、企业股权转让(投资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
公司如果股东是法人,涉及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独资,涉及个人所得税

(1)、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 企业股权投资减少的三种模式:
1、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案例

2、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分得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文件依据: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09】60号)

3、撤回或减资。
      投资转让所得=取得的资产-初始出资-股息所得
企业撤资例子:
    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某工业企业,占该工业企业25%股份,2010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撤资,A公司分得现金2000万元。截止2009年底,该工业企业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的股息所得=3000×25%=75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000-1000-750=250(万元)
3、企业应缴纳税款=250×25%=62.5(万元)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5 月28 日颁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
鉴于该通知对以前很少有人关注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可能引发的风险:
1、明确纳税主体:转让方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慎重考虑股权价格:转让方或受让方任何一方承担税款,都将直接影响股权的价格,因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要全面;

3、遵守纳税与工商登记的顺序:
(1)已完成转让交易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须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
(2)未完成转让交易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但同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4、免税或少缴税需有正当理由: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税务部门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税款。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股权原值和转让费用须凭有效凭证予以证明)。

三、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计税价值应包括取得土地的价值
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租金收入×12%

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以前在镇中心区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4元  (工业用地)

四、印花税
? 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
?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五、新车船税
?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
? 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如企业内部使用的叉车、铲车、起重车等
?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需缴纳车船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
文件依据:
1.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国发[2010]35号
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5]25号) 
3.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 
• 2011年2月的征收期起对经国税部门1月审核的所属期12月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征收
? 2011年度的重要操作指引:
? 企业所得税各类认定名单汇总(目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转制文化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2011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适用于纳税人/地税分局)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一览表(2011年度)》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 2011年度适用的表证单书(不包括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2009年版)
? 《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备案表(2011年度)》
广东省地税网址:http://www.gdltax.gov.cn/
东莞地税网址:http://www.dgds.gov.